法治中国:物质规律认知与人民力量整合下的中国梦实现路径
1 哲学根基:物质世界的规律认知与法治化
世界本质上是物质的,人类通过社会实践能够逐步认识物质世界运动的客观规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深刻把握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将这些规律性认识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定,使之成为指导国家治理的稳定规范。这一从认知到法治的转化过程,正是人类意识能动地反映物质世界并改造世界的生动体现。
从认识论角度看,人类对物质世界的反映具有渐进性和反复性。正如我国法治建设历程所展示的,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再到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完善,体现的正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国情和规律的认识,并将这些认识成果以根本大法形式固定下来的过程。这种法律化、制度化的规律表达,超越了个人意志的局限,为国家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和持续动力。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正是这一哲学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集中表述。它强调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政策方针,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这一哲学理念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并将这些规律性认识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制度。例如《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对民事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化表达;《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则反映了对经济全球化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制度回应。
2 法治框架:客观规律的法律制度化
2.1 群众路线立法化: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对中国政治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这一规律性认识已通过法律程序深深融入我国法律制度:
- 宪法层面: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宪法原则。
- 立法程序保障: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规定使“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立法程序,确保法律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 基层治理机制: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到群众中去”的治理效果。
表:群众路线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领域 | 群众路线体现 | 具体法律规定 | 实践形态 |
---|---|---|---|
立法过程 | 从群众中来 | 立法听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民法典编纂收集102万条建议 |
行政决策 | 一切为了群众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民生政策社会风险评估 |
司法实践 | 依靠群众 | 人民陪审员制度 | 全国12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
基层治理 | 到群众中去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村规民约、社区议事会 |
2.2 经济规律法律化:发展导向的制度设计
经济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我国法律体系将这些规律认知转化为制度规范,引导经济实现“量变”到“质变”的跃升:
-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通过《民法典》《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确立了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反映了对市场配置资源规律的认知和尊重。
- 宏观调控法治化:《预算法》等法律构建了规范的宏观调控机制,使政府能够依法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工具,平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体现了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把握。
- 创新驱动法律制度:《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构建了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通过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体现了对创新发展规律的认识和运用。
在城市更新领域,新近出台的《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走内涵式发展路子,注重闲置资产盘活、生产经营激活、优势产业聚合”,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城市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即城市更新不仅是空间形态改造,更应是产业迭代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的过程。这种基于规律认知的制度设计,为经济质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3 主体力量:法治整合下的建设动能
3.1 工人阶级:权益保障与技能提升的法律机制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法律体系通过多方面制度设计保障工人阶级主体地位:
- 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构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涵盖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民主管理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人阶级对企业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 技能提升机制:《职业教育法》建立了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通过法律手段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促进工人阶级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实现从“体力型”劳动者向“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的转变。
3.2 农民群体: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
农民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为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发展提供了系统制度安排:
- 土地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些规定为农民提供了基础生产资料的法律保障。
- 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架构,支持小农户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法律明确“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 城乡融合机制:《城乡规划法》打破了城乡二元规划体制,推动形成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些法律规定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提供了制度基础。
3.3 知识分子:创新激励与作用发挥的制度支持
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在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为其提供了有力支持:
- 创新激励机制:《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技工作者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合理回报,激发创新活力。
- 学术自由保障:《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知识分子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探索,宽容失败”,为创新提供了宽松制度环境。
- 决策咨询机制:《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这些规定为知识分子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制度通道。
4 经济质变:法治保障的发展路径转型
4.1 量变积累与质变突破的法治保障
经济发展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法律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 产业升级法律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经法律授权成为引导投资方向的政策工具,通过税收、信贷等差异化措施,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高附加值产业,限制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科技创新促进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构建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极大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推动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 区域协调法治保障:《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立法构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法律框架,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表:经济量变到质变的法治保障措施
发展阶段 | 法治保障重点 | 代表性法律政策 | 质变表现 |
---|---|---|---|
要素驱动阶段 | 产权界定与市场基础 |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 要素市场化配置 |
投资驱动阶段 | 投资保护与营商环境 | 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投资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 |
创新驱动阶段 |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 | 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 | 科技自立自强 |
协调发展阶段 | 区域协调与城乡融合 | 长江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 | 共同富裕与绿色发展 |
4.2 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法治路径
法律在推动经济质变过程中,注重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 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起征点,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社会保险法》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二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 反垄断法律体系:《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022年修订进一步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 城乡融合法律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从法律层面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的新型城乡关系。
在城市更新领域,法律引导城市发展模式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如《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强调“城市更新不是简单的空间形态改造,还应包括产业迭代升级”,要求“注重闲置资产盘活、生产经营激活、优势产业聚合,为新兴产业腾挪发展空间”。这种内涵式发展模式正是经济质变在城市层面的具体体现。
5 法治保障与愿景:中国梦实现的制度根基
5.1 宪法实施:法治统一的最高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最高法律保障:
- 宪法监督机制:我国建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下位法符合宪法精神;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强化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在一国范围内必须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 人权保障体系: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保障成为宪法原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构建了全面的人权保障体系,确立了“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的人权发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 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实践中形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机制,确保人民在国家治理各环节的广泛参与。
5.2 权力制约:清廉政府的制度构建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 权力清单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政府权力边界,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建立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形成“三单管理”模式,有效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 反腐败法律体系:《监察法》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政务处分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 行政程序法治:《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构建了行政程序法律体系,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5.3 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的法治根基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梦的核心追求:
- 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 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民事诉讼法》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诉讼权利。
- 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6 结论:法治中国与中国梦的同构未来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梦与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统一。而法治正是实现这种统一的制度保障——通过将物质世界规律性认识转化为法律规范,构建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通过确认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凝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磅礴力量;通过引导经济量变质变,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实现路径上,必须坚持“依法推进、协调推进、务实推进”的原则:一方面,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一方面,通过法治方式固化改革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中国建设与中国梦实现的同构关系将更加彰显。在法治保障下,中国人民将沿着中国道路坚定不移地前进,以规律认知指导实践,以制度优势整合力量,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这一过程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和制度创新。